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鹏星经验:家暴个案有效干预的两个标准

发表时间: 2020-09-29 18:30:00

作者: 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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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作者 / 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总督导刘西重

编辑 / 毛君婕

文章内图片来源于网络



家暴个案有效干预的两个标准:

 有没有保护受害人的安全 

+有没有(推动)对加害人的惩戒


反家暴实务工作中,经常会遇到如下场景:工作者一番努力之后,受害人依旧生活在暴力和恐惧之中,加害人逍遥法外。看似做了工作,却往往是无用功,可以称之为“无效干预”。之所以出现无效干预,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:


1、滥用调解

“调解”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众多方法的一种,但是一些工作者滥用调解,视“调解”为首选方案,甚至是唯一方案,这种现象非常普遍。但是,由于家庭暴力当事双方权力关系不对等,甚至受害人面临着生命危险,一般不适用调解,因此我们的态度是“慎用调解”,特别是中、高危家暴案件,尽可能不要使用调解的方法解决,尤其不适用调和。


2、专业度不够,缺乏性别视角、儿童保护意识

一些基层工作者没有受过系统的反家暴专业培训,对家暴缺乏整体认识,尤其缺乏性别视角,忽略了当事双方的权力关系。有的基层干部指责受害人“有受虐倾向”,有的心理工作者倾向于认为“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”等。


要从事反家暴工作,工作者需要接受系统培训,不仅要学习相关法律、社工及心理工作技巧,还要学习社会性别、儿童权利、女性主义的观点,更要坚持“以受害人为中心”、“儿童利益最大化”的原则,避免对受害人的二次指责。


3、执法力度弱

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,反家暴工作最关键的责任部门应当是公安机关。受传统思路和工作惯性的影响,一些基层派出所对此缺乏清晰的认识,甚至认为是妇联组织给自己带来“麻烦”,执法力度还很薄弱。


在此背景下,一线反家暴工作者会倾向于选择相对柔性的工作策略,甚至最后又遗憾地做成了调解个案。





那么在当前阶段,家暴个案干预工作中,有效干预的两个方向,也即有效干预的标准是:其一、有没有保护受害人的安全,或者说有没有围绕受害人的安全做工作;其二、有没有(推动)对加害人的惩戒。


其一、有没有保护受害人的安全

以受害人为中心,最重要的是以受害人的安全为中心。不管结果怎样,工作者要围绕受害人的安全做工作。有的工作者整个干预过程,丝毫没有提及安全问题,显然是不合适的。


哪些是围绕安全所做的工作呢?包括危险评估、危险告知、安全计划(和受害人探讨如何保障安全)等。


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险性,对家庭暴力的不同类型了然于胸,要有“生命至上”伦理观。工作者可以以探讨的姿态和受害人讨论,生命安全与成功离婚或实现公平正义,哪个更重要?是不是先要保证活下来,再去努力达成想要的目标。


其二、有没有(推动)对加害人的惩戒

依法惩戒,可以有效震慑加害人再犯,既保护了受害人,也降低加害人的再犯率,避免重复出警,节约警力资源。因此,公安机关应当对加害人依法处置,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,包括口头告诫、发家庭暴力告诫书、行政处罚、刑事立案等。如果遇到公安机关执法不力,妇联干部、社工等反家暴工作者,需要通过各种方法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,我们将其称为“警务协调”。这部分工作会占工作者很大精力,也会带来压力和委屈,但也是必须要做的工作。




最后,让我们再来总结一遍——


家暴个案有效干预的两个标准:

有没有保护受害人的安全 

+ 有没有(推动)对加害人的惩戒 




鹏星经验:家暴个案有效干预的两个标准
文章作者 / 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总督导刘西重编辑 / 毛君婕文章内图片来源于网络家暴个案有效干预的两个标准: 有没有保护受害人的安全 +有没有(推动)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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